当事人
- 甲方(存货人):{{party_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 住所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 乙方(保管人):{{party_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鉴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 甲乙双方已就仓储服务事宜达成合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十二章(第904条至第918条)及相关有效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标的
甲方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subject}}(以下称“仓储物”)交付乙方储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仓储物保管要求的仓储场地、设施及专业保管服务:
- 若仓储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甲方应当在入库前向乙方明确说明仓储物性质,提供完整的保管、应急等相关资料;乙方确认自身具备对应法定保管条件后方可接收仓储物。
-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与约定不符的,应当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完成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符合《民法典》第909条规定的仓单或入库单,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法定凭证,甲方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乙方签章后,可依法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 仓储期间,乙方应当同意甲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合理要求,配合其检查仓储物状况、提取仓储物样品。
价款及支付
- 本合同项下仓储服务总价款(含常规保管费、场地使用费、日常消杀费,不含仓储物保险费、特殊保管附加费、逾期保管费等额外费用)为{{amount}}。
- 支付方式:甲方应当于仓储物入库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价款;若双方约定分期支付的,甲方应当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对应仓储费。
- 甲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日仓储费标准的1.5倍加收逾期保管费;甲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乙方不减收本合同约定的仓储费。
- 仓储物保险由甲方自行投保,乙方可代为办理投保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履行期限
本合同项下仓储服务的履行期限自{{term_start}}零时起至{{term_end}}二十四时止。
- 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甲方应当向乙方书面明确是否续期,未明确提出续期并达成一致的,甲方应当于期限届满时凭合法有效的仓单/入库单提取全部仓储物。
- 期限届满后甲方逾期不提取仓储物的,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在30日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乙方有权依法提存仓储物,提存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双方权利义务
-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有权查阅乙方的仓储物巡查记录,对仓储物保管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2)应当在仓储物入库前向乙方提供准确的仓储物信息、保管标准及必要资料,不得隐瞒仓储物的危险属性、质量瑕疵或超过有效储存期的情况。 (3)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仓储费及其他约定费用。 (4)提取仓储物时应当配合乙方办理出库核验手续,因甲方原因导致出库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其他约定义务:{{party_a_duty}}
-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仓储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甲方逾期支付费用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留置对应价值的仓储物并行使优先受偿权。 (2)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规范妥善保管仓储物,定期对仓储物状况进行巡查并留存记录。 (3)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损坏或其他可能危及仓储物安全的情形的,应当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或仓单持有人;若该情形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甲方作出必要处置,情况紧急的,乙方可以先行采取合理处置措施,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4)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甲方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提取样品的合理要求。 (5)应当对仓储物的入库、储存、出库情况建立完整档案,档案留存期限不短于本合同终止后3年。 (6)其他约定义务:{{party_b_duty}}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储存期内,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按照仓储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甲方逾期支付仓储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双方另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标准:{{penalty}}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jurisdiction}}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终止。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仓储合同及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
- 乙方出具的仓单、入库单、验收记录、双方确认的往来函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信息
签署地点:{{sign_location}} 签署日期:{{sign_date}}
(以下为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甲方(存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