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work)法律法规
来源:豆包 Doubao 问题: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详细的列给我
承揽合同全部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中国大陆,2026 现行) 说明:《合同法》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废止,承揽合同直接适用《民法典》;目前无全国统一专门针对承揽合同的独立司法解释,纠纷裁判适用民法典总则、合同编通则、物权编留置权规则,同时参照各地法院审判指引、最高院类案裁判观点。 一、核心专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 770 条 —787 条,全文)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与类型】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条款】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承揽人自备材料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规则】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处理】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要求责任】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定作人监督检验权】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条【工作成果交付与验收】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条【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报酬支付期限】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承揽人留置权 / 拒绝交付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材料、成果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五条【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揽合同必须配套适用的《民法典》通用法条(合同编通则、物权编)
- 合同订立、履行、解释规则 第 464 条【合同定义;参照适用身份关系外法律】 第 465 条【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合同效力】 第 470 条【合同一般条款】 第 490 条【书面 / 实际履行成立合同】 第 509 条【全面履行、诚信履行】 第 510 条【合同漏洞补充:协议补充→交易习惯】 第 511 条【质量、期限、价款、履行地点约定不明推定规则】
- 违约责任、合同解除通用规则 第 562 条【约定解除】 第 563 条【法定解除事由】 第 565 条【解除权行使方式】 第 566 条【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 577 条【一般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 578 条【预期违约】 第 584 条【损失赔偿范围(可预见性规则)】 第 585 条【违约金、违约金调整】
- 留置权配套(承揽留置权基础)《民法典》物权编 第 447 条 留置权定义 第 448 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承揽合同天然满足) 第 449 条 留置权排除约定 第 450–454 条 留置财产保管、处置、优先受偿规则
- 有偿合同参照适用规则 第 646 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承揽合同无明确规定的质量检验、瑕疵通知等事项,司法实践常会参照买卖合同瑕疵检验规则。 三、容易混淆的关联法条(区分承揽、建设工程、劳务、买卖) 《民法典》第 808 条: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 建设工程属于特殊承揽;建房、大型安装工程优先适用建设工程规则,不能直接套用承揽任意解除权。 区分承揽合同≠劳务合同:劳务侧重提供劳务行为;承揽侧重交付最终工作成果,风险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四、相关程序法律(承揽合同纠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举证责任、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承揽合同履行地一般为承揽人加工行为地。 五、重要提示 ❌ 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揽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网络很多不实标题);裁判主要依靠民法典 + 最高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部分高级法院、中院发布承揽合同纠纷要素式审判指引(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属于法院内部裁判参考文件,不属于正式司法解释,不能直接作为裁判法律依据,但极具实务参考价值。 原《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全部失效,立案、写诉状、合同文本禁止再引用《合同法》法条。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附赠: ① 承揽合同常用风险条款模板; ② 承揽合同 vs 买卖合同 / 劳务合同区分要点; ③ 承揽纠纷起诉状法条引用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