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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warehousing)法律法规

来源:豆包 Doubao 问题: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详细的列给我


仓储合同完整法律法规清单(现行有效,区分核心私法依据、行业监管、专项仓储、配套通用法律;注明失效文件) 重点提示:原《合同法》、《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已经废止,诉讼与签约一律以《民法典》为准。 一、核心基础法律(处理仓储合同纠纷首要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核心】 第三编・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 904 条 —918 条)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储存场所; (四)储存期限; (五)仓储费; (六)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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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仓储合同的法律法规,最核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二十二章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已被废止的历史法规,可以帮你更全面地理解其法律框架。

以下是详细的法律法规清单和核心内容梳理:

法规名称 性质/状态 核心内容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现行有效 / 核心法律 仓储合同最基础、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包含合同定义、成立、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全部核心规则。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 现行有效 / 补充规则 规定仓储合同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是重要的法律适用补充。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已废止 1986年施行,基于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制定。根据公开信息,该细则已被废止,但部分实务操作或仍有参考价值。 涉外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处理涉外仓储合同纠纷时,用于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 ⚖️ 核心法律:《民法典》第二十二章要点

《民法典》第二十二章(第904-918条)是调整仓储合同关系的核心法律,规定了合同的关键规则。

合同性质与成立: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不以交付货物为要件。

特殊物品储存义务:储存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时,存货人必须说明性质并提供资料。如违反,保管人有权拒收或采取相应措施,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同时保管人需具备相应保管条件。

验收与责任转移:保管人应按约定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若验收后才发现货物品种、数量、质量等不符,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仓单的核心作用:保管人应出具仓单等凭证。仓单是提取货物的凭证,经背书和保管人签章后可以转让仓储物提取权。仓单上需载明存货人、仓储物品类、储存期限、仓储费等法定事项。

存货人的检查权:仓储期间,保管人应同意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保管人的通知与处置权:发现仓储物变质损坏时,保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存货人。若危及其他货物安全,应催告存货人处置;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可先行处置,事后通知。

储存期限与货物提取:期限届满,存货人应凭单提货。逾期提取要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则不减收。期限不明时,双方均可随时要求提取,但需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存货人逾期不提货的,保管人可催告,逾期仍不提的,可以提存仓储物。

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货物自然性质、包装不符或超有效期造成的损失,保管人不赔。

如果你在实务中遇到具体问题,比如仓单转让的效力、保管人责任的具体认定等,可以告诉我,我能结合法条和实务观点帮你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