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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intermediation)法律法规

来源:豆包 Doubao 问题:关于中介合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详细的列给我


中介合同完整法律法规清单(现行有效,分层级整理) 重要说明:原《合同法》“居间合同” 已经废止;现行法律统一使用中介合同概念,核心依据为《民法典》。 一、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效力,通用所有行业中介) 第三编・合同编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第 961 条 —966 条)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促成交易后的报酬规则】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未促成交易的费用规则】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禁止跳单(新增条款)】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第九百六十六条【参照适用规则】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配套通用条款(中介纠纷必然适用) 第一编总则: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公序良俗、民事责任 第三编合同通则:合同成立、生效、无效、可撤销、违约责任、债权债务转让(第 463 条~594 条) 典型合同・委托合同(919–936 条):中介合同无规定时直接参照适用 二、司法解释(法院裁判直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 适用于中介合同效力、违约认定、损失计算、格式条款、预约合同等全部争议。 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指引,虽不属于成文法条,但司法实践参考) 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中介负有审慎审查产权、身份材料义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按过错赔偿。 三、行业专项行政规章(最常用:房产中介)

  1.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规章,房产中介强制适用) 重点强制性条款摘要: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双方主体、服务内容、收费、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明码标价,禁止收取未标明费用、捆绑收费; 第二十二条:签订经纪服务合同前,查验房屋权属、身份证明,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禁止虚假房源、捏造涨价信息、隐瞒抵押 / 查封、侵占交易资金、诱骗交易、赚取差价等; 第二十六条:不得为禁止交易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违反本办法会产生行政处罚,同时可作为民事案件中介存在过错的证据。
  2. 《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住房租赁中介) 规范租赁中介房源核验、禁止分割出租、从业人员管理、资金监管等规则。
  3. 建房规〔2023〕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政策文件:经纪机构备案、从业人员实名、严控中介费乱涨价、保护个人信息、禁止垄断房源。 四、其他配套法律(跨领域中介纠纷常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介乱加价、价格欺诈、未明码标价,适用价格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中介服务(租房、买房中介)存在欺诈、虚假宣传可适用消法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介非法收集、泄露客户信息、骚扰推销,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介恶意抢夺客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串通交易适用。 《招标投标法》 工程招标中介(招标代理),单独一套监管规则;注意:承诺保证中标收取中介费的中介合同极易被认定无效。 五、特殊类型中介补充规则 技术中介 参照《民法典》中介合同;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力资源中介(职业介绍) 受《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约束,属于特殊中介,禁止向劳动者收取服务费。 留学中介、移民中介 受文旅、出入境相关管理条例约束,资质准入要求高于普通中介。 六、重要历史提示(不要再适用) 1999《合同法》第 23 章「居间合同」(424–427 条)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实施后全部废止,诉讼中请勿再引用。 实务简易区分 ✅ 所有中介通用规则 → 《民法典》961–966 条 ✅ 买房 / 租房房产中介民事纠纷 → 民法典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中介被市场监管局处罚 → 《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跳单、隐瞒房屋瑕疵、拒付中介费诉讼 → 优先引用民法典 962、963、965 条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把以上法条整理成一份可直接复制到起诉状 / 答辩状的规范引用文本,或者针对 “跳单、中介隐瞒房屋问题、中介费退还” 分别整理维权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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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intermediation)法律法规

来源:DeepSeek 问题:关于中介合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详细的列给我


关于中介合同(也就是常说的居间合同)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第二十六章(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六条)。

这是目前最核心、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我将主要法条和核心要点为你整理如下:

一、核心法条梳理

  1. 合同定义 (第961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明确了中介的两类核心服务:报告订约机会(报告中介)和提供媒介服务(媒介中介)。

  1. 中介人的义务 (第962条)

(1)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赔偿责任: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报酬请求权与费用承担 (第963、964条)

(1)促成合同成立:

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

若报酬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协议补充或根据中介劳务合理确定。因媒介服务促成合同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报酬。

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中介人自行负担。

(2)未促成合同成立: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 禁止“跳单”条款 (第965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重要规定,旨在保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委托人“跳单”行为。认定“跳单”违约,关键在于判断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或机会最终达成了交易。

  1.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第966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这为中介合同纠纷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如合同解除、转委托等)提供了法律适用的补充路径。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

名称的演变:在2021年《民法典》施行前,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被称为“居间合同”。《民法典》将其改为“中介合同”,更贴近现在的社会认知,但实质内容基本一致。

合同的识别:判断是否属于中介合同,核心看合同内容是否约定一方仅为另一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中介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方的实际合同关系。如果中介人还负责代办贷款、过户等事务,则可能同时包含委托合同的内容。

特殊领域的效力:在建设工程等领域,中介合同如果被证明是为了串通投标、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提供服务,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内容本身必须合法。

三、总结

关于中介合同的法律法规,掌握《民法典》第961-966条这六个条文就够了。它们从定义、双方权利义务(如实报告、报酬支付)、费用承担到禁止“跳单”都做出了基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