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guarantee)法律法规
来源:豆包 Doubao 问题:关于保证合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详细的列给我
保证合同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完整清单(2021.1.1 起适用;《担保法》及旧担保法司法解释已废止,不再适用) 一、基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核心) 第三编 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第 681 条 —696 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681 条【保证合同定义】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 682 条【从属性及无效后果】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 683 条【保证人资格限制】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 684 条【保证合同内容条款】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 685 条【保证合同形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 686 条【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重大修改)】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 687 条【一般保证与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 688 条【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 689 条【反担保】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 690 条【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 691 条【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 692 条【保证期间规则】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 693 条【保证期间届满免责】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 694 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 695 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 696 条【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与保证责任】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697 条【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 698 条【保证人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 699 条【保证人预先追偿权】 保证人发现债务人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等情形,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 700 条【保证人抵销权、撤销权】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补充关联通用条款(民法典其他编经常适用) 第 143 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保证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第 153 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 156 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第 392 条:混合担保(既有保证、又有抵押 / 质押)债权实现顺序 第 545~554 条: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一般规则 第 188 条:普通诉讼时效 3 年 二、核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 号) 与保证合同直接相关条文 第 2 条:担保独立性约定无效(金融独立保函除外) 第 3 条:担保责任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范围 第 5 条、第 6 条:村委会、居委会、公益主体保证人资格 第 16 条:借新还旧情形保证人责任 第 17 条: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赔偿责任划分(非常重要) 第 18 条:保证人追偿权、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规则 第 25 条:区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裁判认定标准 第 26 条:一般保证诉讼、保全规则 第 27 条: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情形下保证期间行使 第 29 条: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 第 30 条: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起算 第 31 条:保证期间届满后果;保证期间≠诉讼时效 第 32 条:约定 “保证至本息还清为止”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2 年 第 33 条、34 条:撤诉、再次起诉对保证期间效力影响 配套专项司法解释(特定场景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区分: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民法典保证合同,不适用第十三章保证合同规则,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中的保证担保效力、利息上限约束保证人责任范围。 三、商事主体特别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16 条【公司对外担保决议规则】(实务高频)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实务重点: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未依法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可能导致保证合同无效。配套裁判观点参见《九民会议纪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7–12 条。 四、重要司法指导文件(裁判参考,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重点条款:公司对外担保、担保独立性、担保合同无效过错责任、新贷还旧贷、混合担保等。 五、涉外 / 金融特殊领域相关法规(按需适用)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保证担保外汇登记要求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对外担保合规监管 《保险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区分保证保险(保险关系)≠民事保证合同 ⚠️重要提示 失效文件切勿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实施起废止;民法典施行后新签订保证合同纠纷,禁止援引。 独立保函与民事保证区分 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开立独立保函,不受保证期间、先诉抗辩权等保证合同规则约束;普通企业、自然人出具保证书一律适用《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时间效力规则 保证合同成立于2021.1.1 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判断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2021.1.1 之后新设保证合同:统一适用《民法典》+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把上述法条整理成一份可直接用于合同审查 / 诉讼举证的法条检索清单,或者提供「一般保证 vs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无效」高频争议要点法条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