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entrustment)法律法规
来源:豆包 Doubao 问题:关于委托合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详细的列给我
委托合同完整法律依据汇总 一、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主要依据) (一)第一编 总则【委托代理基础规则,区分委托合同≠委托代理】 第 161 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 162 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 163 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第 164 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 165 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 166 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67 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 168 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 169 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第 170 条 职务代理规则;第 171 条无权代理、第 172 条表见代理 ✍区分要点: 委托合同:双方合同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代理: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的权限。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授权最常见原因,但委托合同可以只处理事实事务、不对外代理。 (二)第三编 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专章|第 919 条 —936 条】 第九百一十九条【定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委托权限】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预付费用】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条【依指示处理事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三条【亲自处理与转委托】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四条【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九百二十五条【显名代理(第三人知情)】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隐名代理、委托人介入权、第三人选择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九百二十七条【财产移交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八条【报酬支付】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人赔偿责任(有偿 / 无偿区分)】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损失补偿请求权】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一条【另行委托】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二条【共同受托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三十三条【任意解除权(重点条款)】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法定终止】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受托人死亡等情形下受托人的继承人继续处理义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死亡后继承人通知义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三)合同编通则(全部合同通用,委托合同纠纷必然适用) 《民法典》第 463 条~594 条:合同订立、效力、履行、抗辩权、变更、解除、违约责任、诉讼时效、债权债务终止等。 重点常用: 第 509 条 全面履行、诚信附随义务(保密义务) 第 577 条 违约责任一般规定 第 584 条 损失赔偿范围 二、配套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涉及:合同效力、解除、违约责任、损失认定、缔约过失,适用于委托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委托合同案件举证责任(受托人是否尽到义务、是否越权、损失金额、有偿 / 无偿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管辖、证据、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相关程序规则。 三、程序法律(委托诉讼代理,属于广义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57~62 条【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般授权 / 特别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辩护委托、代理委托相关条款 ⚠注意:诉讼委托代理属于特殊委托,不能直接等同于商事 / 民事事务委托合同。 四、特殊领域单行法律(特定行业委托,优先适用特别法) 当专项法律有规定时,特别法优于民法典委托合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委托代理合同(法律服务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委托、保险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经纪、委托理财、证券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委托合同(独立法律关系,不要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房产销售委托、中介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外贸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纪合同(951 条起)、中介合同(961 条起) 实务极易混淆区分: 委托合同:范围最广,可以有偿 / 无偿,可以自己名义 / 委托人名义; 行纪:仅限贸易活动、只能以自己名义、必须有偿; 中介(居间):只提供机会媒介,不直接处理委托事务。 五、重要司法规则提示(无成文法条,但裁判统一口径)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可以通过有效约定排除(商事委托中大量运用); “概括委托≠全权授权”,对外授权委托书写 “全权委托” 若无列明具体权限,视为一般授权; 委托事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委托合同直接无效; 有偿委托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无偿委托仅对故意 / 重大过失担责。 如果你需要,我可以进一步: 把以上条文整理成可直接粘贴进起诉状 / 法律意见书的法条清单; 或者提供一份【委托合同核心风险条款 + 对应法律依据】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