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甲方(物业服务委托方):{{party_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提供方):{{party_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编号: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选聘主体,签订的本合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系具备合法物业服务资质的独立法人,能够依约提供专业物业服务。
-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乙方为{{subject}}(以下简称“本物业项目”)提供的全流程物业服务,服务范围覆盖本物业项目全部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及合同约定的专有部分专属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符合国家及地方物业承接查验、设施设备维护相关标准;
-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清洁、垃圾分类清运、绿化养护管理;
-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安全防范协助,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
-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对业主装修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及时制止违规装修行为;
-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公共收益单独建账、按规定分配并公示;
- 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保管;
- 乙方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价款及支付
-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物业服务费用计费符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总金额为{{amount}},计费方式采用[包干制/酬金制],具体计费标准已向全体业主公示。
- 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为周期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个周期首月15日前足额交纳当期费用;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方式催交物业费。
- 乙方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明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甲方及业主监督。
- 本物业项目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挪用。
履行期限
-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term_start}}起至{{term_end}}止。
-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双方应当就是否续聘进行协商;乙方不同意续聘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
-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合同转为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有权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 本合同履行期间,业主大会依法决定解聘乙方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通知载明的解除时间终止。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 有权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对乙方的服务瑕疵提出整改要求;
- 应当全面履行{{party_a_duty}}约定的全部义务;
- 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移交物业共有部分、承接查验全套资料及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用房,配合乙方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 督促全体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业主进行房屋装修、转让或出租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的,甲方应当督促业主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
- 不得实施违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侵占共有部分等妨害物业服务的行为,对业主的妨害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乙方权利义务
-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 应当全面履行{{party_b_duty}}约定的全部义务;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物业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 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及业主线上平台公示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维修资金使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0日;
- 不得将本物业项目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将专项服务事项分包给专业机构的,应当对分包机构的服务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本合同终止后,应当在15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向甲方或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及共有物业,配合完成交接工作,不得擅自扣留相关资料或物品。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penalty}}约定的违约责任,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直接实际损失。
-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系统性、长期性重大瑕疵,经甲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整改合格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预收的未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 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书面催告,催告后仍不交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违法方式催交。
-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拒不移交相关资料及共有物业的,不得请求甲方及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用,造成甲方或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 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但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外。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jurisdiction}}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 本合同对本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关权利义务由甲方及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承担。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建设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建设部门各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信息
本合同由双方于{{sign_date}}在{{sign_location}}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栏,无正文) 甲方({{party_a}})(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party_b}})(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