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甲方(债权人):{{party_a}} 乙方(保证人):{{party_b}}
鉴于
鉴于甲方合法享有{{subject}}项下的主债权,为保障该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标的
- 本合同是{{subject}}项下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本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乙方同意为甲方基于{{subject}}对主债务人享有的全部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甲方可以直接要求乙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本合同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
价款及支付
-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amount}}。
-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支付方式为:甲方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保证责任的情形时,可向乙方发出书面履约通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保证范围内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
履行期限
- 本合同项下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自{{term_start}}起至{{term_end}}止。
-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 甲方有权对主债务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核查保证能力。
- 甲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主债权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 甲方不得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 {{party_a_duty}}
乙方权利义务
- 乙方确认具备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担任保证人的情形;若乙方为公司主体,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程序,保证本合同合法有效。
-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债务的,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承担保证责任,不得援引先诉抗辩权拒绝履行。
- 乙方不得与主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得实施任何损害甲方债权的行为。
-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
- {{party_b_duty}}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承担保证责任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乙方足额履行保证责任之日止。
- 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 {{penalty}}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jurisdiction}}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与主债务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若减轻债务的,乙方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若加重债务的,乙方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与主债务人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信息
签署地点:{{sign_location}} 签署日期:{{sign_date}}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