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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合同 条款

real_estate_development · 共 11 个章节。生成时以基本条款为基座,叠加所选业务场景的标签条款,插槽保持可填写。

重置

当事人

base · 0 法规 · 27 插槽 source=base 编辑
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36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 出让人:{{party_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arty_a_credit_code}};法定代表人:{{party_a_legal_rep}};身份证号码:{{party_a_id_number}};委托代理人:{{party_a_agent}};联系地址:{{party_a_address}};联系电话:{{party_a_phone}};开户银行:{{party_a_bank}};账号:{{party_a_account}}。 受让人:{{party_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arty_b_credit_code}};身份证号码:{{party_b_id_number}};委托代理人:{{party_b_agent}};联系地址:{{party_b_address}};联系电话:{{party_b_phone}};开户银行:{{party_b_bank}};账号:{{party_b_account}}。 监管人:{{province}}{{city}}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gulator_credit_code}};法定代表人:{{regulator_legal_rep}};身份证号码:{{regulator_id_number}};委托代理人:{{regulator_agent}};联系地址:{{regulator_address}};联系电话:{{regulator_phone}};开户银行:{{regulator_bank}};账号:{{regulator_account}}。

插槽: party_aparty_a_credit_codeparty_a_legal_repparty_a_id_numberparty_a_agentparty_a_addressparty_a_phoneparty_a_bankparty_a_accountparty_bparty_b_credit_codeparty_b_id_numberparty_b_agentparty_b_addressparty_b_phoneparty_b_bankparty_b_accountprovincecityregulator_credit_coderegulator_legal_repregulator_id_numberregulator_agentregulator_addressregulator_phoneregulator_bankregulator_account

鉴于

base · 4 法规 · 1 插槽 source=base 编辑
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contract_no}})基础上,依据出让方案签订本协议。 为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人对出让合同履约过程等组织实施监管,出让人、受让人、监管人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相关内容。

插槽: contract_no

合同标的

custom · 1 法规 · 2 插槽 source=custom stance=pro_b strength=standard manual 编辑
来源:seed:real_estate_development · #408

甲方应确保项目用地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道路达到{{standard}}标准,并于{{sign_date}}前通过市政验收。未达到标准的,视为标的物交付不合格。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

插槽: standardsign_date
base · 0 法规 · 8 插槽 source=base 编辑
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40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宗地编号:{{land_no}})坐落于{{land_location}},四至范围为{{land_boundary}}。宗地总面积大写{{land_area_big}}平方米(小写{{land_area_small}}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transfer_area_big}}平方米(小写{{transfer_area_small}}平方米),土地用途为{{land_use}}。本协议项下土地其他情况以出让合同约定为准。

插槽: land_noland_locationland_boundaryland_area_bigland_area_smalltransfer_area_bigtransfer_area_smallland_use

价款及支付

custom · 1 法规 · 2 插槽 source=custom stance=pro_a strength=standard manual 编辑
来源:seed:real_estate_development · #407

本项目产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乙双方按{{ratio}}比例承担。甲方负责办理清算申报,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清算通知书后{{days}}日内配合提供资料,否则视为放弃抗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

插槽: ratiodays
base · 0 法规 · 0 插槽 source=base 编辑
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46

本协议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履行期限

custom · 2 法规 · 3 插槽 source=custom stance=pro_b strength=strong manual 编辑
来源:seed:real_estate_development · #406

甲方承诺于{{sign_date}}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rate}}‰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days}}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插槽: sign_dateratedays
base · 0 法规 · 0 插槽 source=base 编辑
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42

本协议监管期限与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致,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发生变化的,监管期限也随之相应改变。

权利义务

custom · 1 法规 · 1 插槽 source=custom stance=pro_b strength=strong manual 编辑
来源:seed:real_estate_development · #405

甲方如需修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设计方案(包括户型、容积率等),须提前{{days}}日书面通知乙方。若该变更导致乙方利益受损(如投资回报降低),乙方有权要求补偿或解除合同。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关于规划变更程序的规定;变更通知及补偿安排属合同约定)

插槽: days
base · 0 法规 · 0 插槽 source=base 编辑
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43

出让人和受让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期限及方式等要求监管人履行监管职责,并拒绝监管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要求。 出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并自觉申请和配合监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出让合同和本协议所进行的监管。 出让人和受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监管。对出让人或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监管人提供相关凭证。 监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期限及方式等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期限内,监管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监管人有权对被监管人提交的情况或资料进行核查,认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其再行提交。 监管人有义务为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履约等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及时将监管情况告知出让人和受让人。

custom · 1 法规 · 16 插槽 source=custom stance=balanced legal_topic=land_acquisition manual 编辑
来源:自定义 · #8153

第X条 权利义务

  1. 土地取得与权属:受让人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位于{{location}}、宗地编号为{{land_plot_number}}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land_use}},出让/转让价款为{{land_price}}。出让人应确保该地块权属清晰,不存在未披露的第三人权利主张或权利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 规划条件与用途:受让人应严格按照{{planning_authority}}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用途为{{planned_use}},容积率为{{plot_ratio}},建筑密度为{{building_density}}。未经法定程序及出让人同意,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如确需变更,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或签订补充协议。

  3. 建设义务与质量责任:受让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及本协议约定的建设标准({{construction_standard}})组织施工。建设工期自交付土地之日起算,总工期为{{days}}日。受让人对其建设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受让人应确保工程无质量瑕疵,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 竣工验收与交付:工程完工后,受让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并配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本协议约定。验收合格后,受让人应于{{days}}日内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标的物交付给出让人或指定接收方。交付安排为:交付时间为{{delivery_date}},交付地点为{{delivery_location}}。

  5. 成本分担与支付节点:本项目开发建设成本由{{cost_bearing_party}}承担。土地出让/转让价款支付节点为:首期款{{percentage}}%于合同签订后{{days}}日内支付,余款{{percentage}}%于{{payment_milestone}}前付清。其他建设费用按工程进度支付:预付款{{amount}}于开工前支付,进度款按月支付{{percentage}}%,竣工结算后{{days}}日内结清尾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

  6. 风险负担与不可抗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受让人承担,交付后由出让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五百九十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监管权利义务: (1)出让人和受让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期限及方式等要求监管人履行监管职责,并拒绝监管人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要求。 (2)出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并自觉申请和配合监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出让合同和本协议所进行的监管。 (3)出让人和受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监管。对出让人或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监管人提供相关凭证。 (4)监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期限及方式等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期限内,监管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 (5)监管人有权对被监管人提交的情况或资料进行核查,认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其再行提交。 (6)监管人有义务为出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让合同签订、履约等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及时将监管情况告知出让人和受让人。

插槽: locationland_plot_numberland_useland_priceplanning_authorityplanned_useplot_ratiobuilding_densityconstruction_standarddaysdelivery_datedelivery_locationcost_bearing_partypercentagepayment_milestoneamount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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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48

出让人和受让人履行出让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应根据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出让人和受让人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义务且拒不纠正或整改的,或违反本协议不申请不配合监管人监管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监管人按本协议第七条采取的监管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监管人未按本协议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告知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滥用监管权造成出让人或受让人损失的,应赔偿出让人或受让人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根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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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50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协议当事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dispute_option}}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arbitration_commission}}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other_dispute_method}}。 因仲裁或诉讼引起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拍卖费用、律师费用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插槽: dispute_optionarbitration_commissionother_dispute_method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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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52

本协议与出让合同配套使用,且自三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出让人、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调整出让合同的,亦应签定补充监管协议。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info_change_days}}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余各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告知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本协议和附件共{{document_pages}}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当事各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监管协议执行。 本协议{{document_copies}}份,三方当事人各执{{each_party_copies}}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插槽: info_change_daysdocument_pagesdocument_copieseach_party_copies

签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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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53

本条款为合同签署页格式内容,已移除,签署信息归入合同附件格式页。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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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 · #5451

本协议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尽快(最迟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force_majeure_notify_days}}天内)向其他各方书面告知有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force_majeure_report_days}}天内,向其他各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并协商具体处理办法。

插槽: force_majeure_notify_daysforce_majeure_report_d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