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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 条款

pledge · 共 9 个章节。生成时以基本条款为基座,叠加所选业务场景的标签条款,插槽保持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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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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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用条款 · #8227

出租方(甲方):{{party_a}} 承租方(乙方):{{party_b}}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合同项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插槽: party_aparty_b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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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法典§443-445 · #8231

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出质的,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出质人转让出质的基金份额、股权或 应收账款的,应经质权人同意,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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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法典§577、§584、§585 · #823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对违约金数额有具体约定的,从其约定。 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补足差额;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依法请求适当减少。 违约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后,守约方不再就违约金已覆盖的损失另行主张赔偿。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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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诉讼法§34 · #823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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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用条款 · #8236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对方在本合同载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送达以签收、挂号信回执或可查证的电子送达为准。

质押物与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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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法典§425、§429、§441-445 · #8228

出质人以{{质押物}}为{{被担保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担保范围}}, 质押物价值{{质押物价值}}。动产质押自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押自办理出质登记 或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交付/登记}})。

插槽: 质押物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质押物价值

质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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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法典§432-433 · #8229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禁止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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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法典§428、§436 · #8230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 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优先受偿。

孳息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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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法典§430 · #8232

质押期间质物产生的孳息:{{孳息归属}}。 质权人收取孳息的,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插槽: 孳息归属

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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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法典§436 · #8233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