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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条款

insurance · 共 11 个章节。生成时以基本条款为基座,叠加所选业务场景的标签条款,插槽保持可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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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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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成母版(保险合同) · #6998

甲方:{{party_a}}(投保人/被保险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具有合法保险利益。 乙方:{{party_b}}(保险人),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具有合法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具备承保本合同约定保险业务的资质与能力。

插槽: party_aparty_b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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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成母版(保险合同) · #6999
  1. 甲方就{{subject}}具有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拟向乙方投保对应商业保险;
  2. 乙方已就本合同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向甲方履行初步说明义务,甲方已充分知晓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内容;
  3.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至(四)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插槽: subject

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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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成母版(保险合同) · #7000

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subject}},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情形、赔付标准、保额约定等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中的保险单、监管备案的对应险种保险条款为准,所有内容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监管要求。

插槽: subject

价款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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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成母版(保险合同) · #7001
  1. 本合同项下总保险费为{{amount}},甲方应于{{term_start}}前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官方收款账户。
  2. 乙方收到甲方全额支付的保险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本合同生效及承保凭证。
  3.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合同中止期间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插槽: amountterm_start

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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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eed:insurance · #355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依据:《保险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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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成母版(保险合同) · #700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即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间)自{{term_start}}零时起至{{term_end}}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双方就续保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插槽: term_startterm_end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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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eed:insurance · #353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依据:《保险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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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eed:insurance · #354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据:《保险法》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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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eed:insurance · #356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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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eed:insurance · #357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依据:《保险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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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定义 · #8164

第X条 权利与义务

  1. 保险责任与责任期间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起止期间内,因{{risk_type}}导致{{insured_object}}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自{{term_start}}零时起,至{{term_end}}二十四时止。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2.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sum_insured}}元,保险费率为{{rate}},保险费总计为{{premium_amount}}元。投保人应当于{{payment_deadline}}前足额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对交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检验与瑕疵担保 保险人有权在{{inspection_time}}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验,被保险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被保险人应当保证投保时保险标的状况良好,不存在已知且未如实告知的瑕疵;若因被保险人隐瞒标的物瑕疵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瑕疵担保义务及检验义务的履行,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及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

  4.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赔偿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插槽: risk_typeinsured_objectterm_startterm_endsum_insuredratepremium_amountpayment_deadlineinspection_time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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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成母版(保险合同) · #7004
  1. 甲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甲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乙方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已承保期间对应的保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3.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逾期赔付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双方就特定违约情形另有约定的,按照{{penalty}}执行。
插槽: penalty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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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成母版(保险合同) · #7005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jurisdiction}}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规定。

插槽: jurisdiction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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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成母版(保险合同) · #7006
  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监管规定执行。
  2. 本合同的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他经双方确认的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对本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甲方和受益人的解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甲方足额支付全部保险费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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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成母版(保险合同) · #7007

甲方({{party_a}})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party_b}})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sign_date}} 签署地点:{{sign_location}}

插槽: party_aparty_bsign_datesign_location

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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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成母版(保险合同) · #7003
  1. 甲方义务: (1)如实告知义务:甲方应当就乙方就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相关情况提出的所有询问,如实、完整告知,不得隐瞒、虚构与保险风险相关的重要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 (2)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开展事故查勘、定损、调查等工作; (3)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甲方应当在知道该情形之日起5日内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理赔材料提供义务:甲方申请理赔时,应当向乙方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真实、完整证明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险金; (5){{party_a_duty}}
  2. 乙方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乙方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向甲方主动说明全部合同内容,对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的条款,应当以足以引起甲方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甲方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明确说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 (2)信息保密义务:乙方应当对甲方在投保、理赔过程中提供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3)及时核定理赔义务: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甲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规定; (4)拒赔说明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拒赔理由及法律依据; (5){{party_b_duty}}
插槽: party_a_dutyparty_b_du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