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甲方(托运人):{{party_a}} 乙方(承运人):{{party_b}}
鉴于
甲乙双方均具备订立本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乙方已取得承运本合同项下运输事项的合法经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相关规定,涉及海上、航空、铁路等特定运输方式的优先适用对应单行特别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运输服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标的
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运输服务标的为:{{subject}}。乙方确认自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对应运输方式管理法规要求的承运资质,具备安全承运前述标的的能力与条件,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运输义务。
价款及支付
- 本合同项下全部运输服务总对价(含运输费、合理中转费、常规保险费等全部费用,无额外隐含收费)为:{{amount}}。
- 乙方未按约定或通常路线运输导致增加的费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因不可抗力造成货物全部灭失的,乙方不得主张未支付的对价,已收取的对价应于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
履行期限
本合同运输服务的履行期限自{{term_start}}起至{{term_end}}止。乙方应在前述期限内将货物安全、完整交付至双方约定的收货地点及收货人,不得无故逾期。
双方权利义务
-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民法典》及相关运输法规要求,如实向乙方申报收货人信息、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运输必要信息,因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信息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运输标的需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甲方应提前将全部合规文件提交乙方;运输标的为危险货物的,甲方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妥善包装、设置危险品标识及标签,并向乙方提交书面安全说明材料。 (3)甲方应及时告知收货人提货义务,收货人逾期提货的,甲方应协调收货人向乙方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输过程进行合理监督,发现乙方存在违规运输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5){{party_a_duty}}
-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具备承运本合同项下标的的合法资质,严格遵守对应运输方式的管理法规及安全规范,不得承运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乙方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的,不得拒绝甲方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乙方应按照约定或通常运输路线,在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将货物安全、完整交付至指定收货人,不得擅自绕路、中转或委托无资质第三方承运。 (3)乙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甲方或收货人过错的除外;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乙方交付货物时应配合收货人履行合理的检验义务,发现货物毁损、灭失的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留存相关证据。 (5){{party_b_duty}}
违约责任
- 甲方逾期支付运输对价的,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日应按本合同总对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 乙方擅自将运输义务转委托给无资质第三方、未按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或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应按法定或约定标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 {{penalty}}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jurisdiction}}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涉及特定运输方式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特别法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附则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信息
(以下为签署栏,无正文) 甲方(托运人):{{party_a}} 签字/盖章: 乙方(承运人):{{party_b}}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sign_date}} 签署地点:{{sign_lo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