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甲方(经纪方):{{party_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艺人方):{{party_b}}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兼具委托、居间、行纪、服务属性的综合性商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甲方为已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具备合法演艺经纪资质的机构,承接经纪业务的从业人员均持有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 乙方为具备相应演艺能力、自愿从事演艺活动的民事主体(若乙方为未成年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
-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独家演艺经纪合作事宜达成一致,不存在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标的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作为乙方全球范围内的独家演艺经纪服务方,为乙方提供{{subject}}相关的全流程经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乙方演艺事业的整体规划、形象包装、专业培训、宣传推广;
- 乙方营业性演出、影视节目录制、广告代言、商业合作、知识产权运营等演艺活动的接洽、谈判、签约、执行代理;
- 乙方人格权要素(姓名、肖像、声音、个人形象等)的商业化授权代理(授权范围严格限定于本合同约定的演艺合作范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相关规定);
- 乙方合法权益维护、演艺相关纠纷处理等配套服务。 本合同项下经纪服务属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类演出经纪活动,甲方确保所有服务内容符合行业监管要求。
价款及支付
- 本合同项下所有演艺活动产生的合法收益,在扣除甲方为乙方垫付的合规成本(含培训、推广、差旅、行政成本等)、法定税费后,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乙方每自然季度可获得的税后收益不得低于{{amount}},若当季度实际分成收益不足该标准的,甲方应予补足。
- 结算周期为自然季度,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益核算并向乙方支付对应款项;甲方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所有收支均通过对公账户进行,杜绝阴阳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 乙方有权查阅甲方与乙方演艺活动相关的真实财务台账,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查阅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提供。
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自{{term_start}}起至{{term_end}}止;若乙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期限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文旅部监管要求,充分保障乙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存在压榨未成年人、不合理约定超长合作期限的情形。 合作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可就是否续约另行协商,未达成书面续约协议的,本合同到期自动终止。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 甲方承诺持续保持合法有效的演艺经纪资质,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丧失《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必要经营资质。
-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party_a_duty}},具体包括:按乙方发展定位定制个性化演艺路径、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专业培训与宣发资源、积极对接优质演艺合作机会、建立清晰透明的财务核算体系、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收益、采取合法措施维护乙方的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 若乙方为未成年人,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演艺活动,不得过度商业化压榨乙方,保障乙方完成义务教育的时间与条件。
- 甲方不得诱导乙方从事违反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活动,不得约定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使用乙方的人格权要素,符合文旅部〔2021〕101号文的监管要求。
-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演艺活动进行合理统筹安排,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经纪服务收益,有权对乙方违反艺德要求、合同约定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乙方权利义务
- 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的约定经纪服务,有权按时足额获得演艺收益,有权对甲方的经纪服务提出合理优化建议。
-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party_b_duty}},具体包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恪守艺德,不得出现违法失德行为;配合甲方的合理经纪安排,按时按质完成约定的演艺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与第三方签署任何与本合同经纪范围相关的合作协议;如实向甲方告知与演艺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与情况。
- 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演艺活动相关的著作权授权、行政审批、备案等手续,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与收益分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与本合同约定执行。
- 乙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配合甲方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工作。
违约责任
- 双方确认:本合同为包含包装推广、资源对接、商业运营、权益维护等多重内容的综合性商事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委托合同项下的任意解除权,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例确立的裁判规则。
-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收益、未履行核心经纪义务且经乙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改正,构成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penalty}}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差额(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规定)。
- 若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私自承接第三方演艺合作、出现违法失德行为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penalty}}作为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结合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商业价值、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
- 因演艺活动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不得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人身性义务,仅可主张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规定。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产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jurisdiction}}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以避免损失扩大。
附则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经双方充分协商确认,甲方已就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加重乙方责任的条款尽到了充分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 若乙方为未成年人,本合同自乙方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后生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信息
本合同于{{sign_date}}在{{sign_location}}签订。 甲方(盖章):{{party_a}}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party_b}} 法定代理人(签字,乙方为未成年人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