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甲方:{{party_a}},系本PPP项目所属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具备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监管、考核的法定职责; 乙方:{{party_b}},系甲方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采购程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具备本项目所需的投资、建设、运营资质及履约能力。
鉴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六部委第17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甲方经授权实施本特许经营类PPP项目。
- 本项目为使用者付费类项目,符合PPP新机制监管要求,不存在政府保底收益、固定回报、兜底融资等可能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已完成必要的前期审批程序。
-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诚实守信的原则,就{{subject}}项目特许经营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标的
- 本合同标的为{{subject}}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享有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合法收益权,特许经营期满后按本合同约定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合法主体。
- 本项目用地由甲方依法协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供应手续,乙方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未经甲方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本项目严格执行使用者付费机制,乙方收益主要来源于向项目使用者收取的服务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超出法定及约定范围的付费责任。
价款及支付
- 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amount}}元,全部由乙方自行筹集,甲方不承担任何项目融资兜底、本金偿还、收益保底等责任。
- 乙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直接向项目使用者收取服务费用,作为本项目的核心回报来源;如本项目符合政策要求设置可行性缺口补助,补助金额严格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未履行预算审批程序的,甲方不予支付。
- 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优先用于项目运营维护、债务偿还及合理收益分配,接受甲方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履行期限
-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自{{term_start}}起至{{term_end}}止,合计期限不超过40年,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期限要求。
- 特许经营期限分为建设期与运营期:建设期自{{term_start}}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运营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至{{term_end}}止。
- 因不可抗力、公共利益需要、政策调整等法定情形需调整期限的,双方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协商变更,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双方权利义务
-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严格按照{{party_a_duty}}的约定履行项目协调、政策支持、监督考核等职责,不得违法干预乙方的正常合法经营活动。 (2)依法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服务标准、收费价格等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约定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如有)的唯一依据。 (3)负责协调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行政审批等支持工作,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相关手续。 (4)严格遵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控要求,不得作出任何固定收益、最低流量担保、回购股权/资产、兜底融资等违规承诺。 (5)特许经营期满后,按本合同约定接收符合移交标准的项目资产及相关资料。
-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严格按照{{party_b_duty}}的约定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全部责任,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市场等各类风险,自负盈亏。 (2)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运营等强制性标准,确保项目质量达标,持续、稳定、足额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公共服务。 (3)依法依规向使用者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 (4)主动接受甲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配合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开展的项目审计工作。 (5)特许经营期满后,按本合同约定将符合正常使用标准的项目资产、技术资料、人员清单等无偿移交甲方,确保移交后项目可正常运营。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penalty}}的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 乙方未按约定工期完成项目建设、未达到约定服务标准、擅自停止公共服务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强制性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可依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终止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 甲方违法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未按法定预算程序支付符合约定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如有)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但乙方不得据此要求甲方承担融资兜底、收益保底等违反隐性债务防控要求的责任。
- 本合同中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隐性债务相关条款自始无效,不产生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 本合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规定的行政协议,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优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
-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jurisdiction}}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不得擅自停止公共服务或中断项目建设、运营。
附则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核心原则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单方变更、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对乙方遭受的合法直接损失予以公平补偿。
-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按规定将本合同报本级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发改、财政部门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信息
签署地点:{{sign_location}} 签署日期:{{sign_date}}
甲方(盖章):{{party_a}}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party_b}}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