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甲方(应收账款转让方/债权人):{{party_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乙方(保理人/应收账款受让方):{{party_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鉴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保理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 甲方为与{{subject}}相关的基础交易项下合法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应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 乙方为具备合法保理业务经营资质的保理机构,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上述应收账款,并向甲方提供约定的保理服务。
合同标的
- 本合同标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1条规定的保理合同定义:甲方将其基于{{subject}}产生的全部现有及将有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从属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应收账款,并向甲方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及约定付款担保的保理服务。
- 乙方应按照《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的规定,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本次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手续,甲方应提供全部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 甲方保证本次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虚构、权属不清、已设立质押/转让/查封等权利瑕疵,不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价款及支付
-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总额为{{amount}},该款项为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对价款,具体支付条件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基础交易合同、交货/服务凭证、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明应收账款真实性、合法性的全部材料,经乙方审核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上述保理融资本金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 若本合同为有追索权保理,乙方自应收账款债务人处收回的款项在扣除保理融资本息、服务费、登记费、维权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后,剩余部分应于3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若本合同为无追索权保理,乙方收回的款项超过前述应付款项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乙方不得向甲方追偿。
履行期限
- 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履行期限自{{term_start}}起至{{term_end}}止,该期限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最晚清偿期限及乙方保理服务的覆盖期限。
- 乙方应在保理融资本金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4条的规定,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通知中应标明乙方保理人身份并附本合同及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凭证。
- 履行期限届满后,应收账款债务人未足额清偿全部应收账款的,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 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收取保理融资本金。
- 甲方应保证所提交的全部应收账款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构应收账款、隐瞒权利瑕疵等情形,不得损害乙方作为善意保理人的合法权益。
-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变更、终止基础交易合同,不得作出任何减损应收账款价值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若双方协商变更基础交易合同的内容对乙方不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5条的规定,该变更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 甲方应配合乙方开展应收账款催收、核验基础交易履行情况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 甲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特定义务:{{party_a_duty}}。
乙方权利义务
-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保理服务费、利息及其他约定费用,有权对应收账款进行独立管理、催收。
-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保理融资本金,不得无故拖延。
-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基础交易材料,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给第三方。
- 乙方应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保障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的对抗效力及优先顺位。
- 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特定义务:{{party_b_duty}}。
违约责任
- 若甲方虚构应收账款、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应收账款权利瑕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返还全部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及维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照{{penalty}}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
-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保理融资本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penalty}}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变更、终止基础交易合同,损害乙方权益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按照{{penalty}}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履行期限届满后,应收账款债务人未足额清偿全部应收账款,属于有追索权保理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未清偿部分的融资本息、费用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penalty}}的标准计算,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争议解决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jurisdiction}}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若本合同为有追索权保理,乙方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6条的规定,选择单独起诉甲方、单独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或一并起诉甲方及应收账款债务人。
- 若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存在多重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或债权转让等权利冲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8条规定的“登记优先、通知次之、比例分配最后”的规则确定权利优先顺位。
附则
-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保理合同及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执行。
-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信息
签署地点:{{sign_location}} 签署日期:{{sign_date}}
(以下为签署栏,无正文) 甲方({{party_a}})(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party_b}})(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