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甲方:{{party_a}},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经营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为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原始股东。 乙方:{{party_b}},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经营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为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原始股东。 各方确认已充分知晓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自愿签署本合同。
鉴于
鉴于:
- 甲乙双方拟共同发起设立商事主体,各方就设立过程的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事宜协商一致;
- 本合同订立及履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各方确认本合同为设立公司的内部协议,对签约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 据此,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甲乙双方共同发起设立{{subject}}(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各方共同完成设立筹备、出资缴付、登记注册、资质办理等全部设立工作,明确各方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追责、设立失败处理等核心事宜。目标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治理结构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要求。
价款及支付
- 各方确认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amount}}元,各方认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货币出资应当足额存入设立中公司的专用账户,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完成评估作价、权属转移等法定程序,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 各方出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认缴出资额最迟不得晚于目标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不得约定免除或变相迟延履行法定出资义务。
- 设立过程中产生的登记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合理设立费用,由各方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计入目标公司开办成本;目标公司设立失败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分担。
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term_start}}起至{{term_end}}止。该期限内各方应当完成全部设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核准、章程签署、出资缴付、工商登记、经营资质申请等。若期限届满目标公司仍未完成设立登记的,各方可协商延长履行期限,或按照本合同关于设立失败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双方权利义务
- 甲方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参与目标公司设立事务的决策,监督乙方履行设立职责; (2)目标公司成立后,依法享有股东的法定权利; (3)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 甲方义务: (1)负责牵头办理目标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登记材料提交、经营资质申请等行政手续,确保设立流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确保出资不存在权属瑕疵、权利负担等问题; (3)及时向乙方通报设立工作进展,妥善保管设立过程中的各类文件材料; (4)承担{{party_a_duty}}约定的其他专项设立工作,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配合事项。
- 乙方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参与目标公司设立事务的决策,监督甲方履行设立职责; (2)目标公司成立后,依法享有股东的法定权利; (3)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 乙方义务: (1)负责提供设立登记所需的自身主体资质证明、出资来源说明等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配合完成评估、权属转移等法定程序; (3)及时签署设立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文件,配合甲方完成各项设立手续; (4)承担{{party_b_duty}}约定的其他专项设立工作,配合甲方推进设立流程。
- 共同义务: (1)各方不得在设立过程中从事损害目标公司或对方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得利用设立人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2)若设立过程中涉及重大事项决策,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3)目标公司设立失败的,各方应当依法配合完成债务清偿、费用清算等工作。
违约责任
-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未完成约定的设立职责,或因自身过错导致目标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费用异常增加、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为{{penalty}}。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 因一方过错导致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产生债务或侵权责任的,过错方应当最终承担全部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比例分担。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过错方追偿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若一方出资存在瑕疵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出资补足义务,不得因承担违约责任免除其法定出资义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jurisdiction}}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不得擅自中止设立工作。
附则
-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就目标公司设立事宜的内部约定,仅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合同内容与后续登记公示的目标公司章程不一致的,对外以公司章程为准;对内就设立过程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设立失败责任分担等事宜,优先适用本合同约定。
- 目标公司依法成立后,本合同未被公司章程吸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对甲乙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 若目标公司设立失败,各方应当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责任分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出资比例无法确定的平均分担。因一方单方过错导致设立失败的,过错方应当承担全部设立费用及对外债务。
- 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署信息
签署地点:{{sign_location}} 签署日期:{{sign_date}}
(以下为签署栏,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