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 条款 #4979
· 来源 scraw-law-contracts/contracts/5/af277830-f2f5-4861-99d6-e950578863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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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同意将验收委托设计作品的评审标准、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程序作为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2.双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对乙方完成的委托设计作品进行验收: (1)对任一阶段的設計成果,应在收到后[15]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乙方。如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评审。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如甲方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评审意见,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 (2)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甲方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安排双方召开评审会,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甲方安排,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甲方负担,双方代表评审意见应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如甲方在收到后[15]日内未安排评审会,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 (3)其他:{{acceptance_other}} 设计成果评审确认结果不符合要求,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安排评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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