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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条款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utilities_supply · 条款 #6394 · 来源 scraw-law-contracts/contracts/3/eb197824-bb5b-4518-851e-c2efed2a1372.pdf · 0 部法规 · 0 插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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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双方义务 3.1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尊重市场化原则,根据电厂的技术特性及其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电厂进行统一调度(调度范围见附件3)。 3.1.2 负责所属电网相关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检修维护和技术改造,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电厂正常运行的需要。 3.1.3 以有关部门下达的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根据购售电合同及乙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的约定,结合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按时编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发电计划、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及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3.1.4 合理安排电厂的设备检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对相应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对乙方与电网有关的调度、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乙方运行中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包括PSS)、AGC及调速系统、电能计量系统、电力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等相关专业、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1.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通报与其相关的电网重大设备缺陷信息、与电厂相关的输电通道能力,定期披露与乙方有关的电力调度信息。 3.1.7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及乙方设备的特性,及时按程序修改相应规程、规范。 3.1.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根据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 3.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所在电力系统的规程、规范,以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为目标,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合理组织电厂生产。 3.2.2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或市场交易结果组织电厂实时生产运行,参与电力系统的调峰、调频、调压和备用等辅助服务。 3.2.3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电厂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执行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据第3.1.5款作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并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和检修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据需要及时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参数调整,并报甲方备案,涉及电网安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向甲方提供电厂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信息、相关气象信息等。 3.2.7 制定与甲方电力系统规程、规范相统一的现场运行规程,并送甲方备案。 3.2.8 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事故发生。配合甲方定期开展各项涉及电网安全的专项和专业安全检查,落实检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