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urism_service · 条款 #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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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旅游服务的履行周期自{{term_start}}零时起至{{term_end}}二十四时止,具体出发时间、集合地点、返程时间以乙方提前3日向甲方发出的书面行程确认通知为准。 如因报名人数未达成团最低人数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境内旅游提前7日、出境旅游提前30日)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同意延期、改线,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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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