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vice · 条款 #6516
· 来源 scraw-law-contracts/contracts/2/2c517a38-5c86-42ce-9ec5-1784f3f9005e.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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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对乙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应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尽禁止、检测、管理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伪造、擅自涂改产品单证或单证上的品种、数量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出售掺杂使假以及国家明令禁售产品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毒有害或货源不明、不合法食用农产品的,除承担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外,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penalty}}元。 (三)乙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不合法,或经甲方、政府部门检测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告知; 2.销毁经检测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 3.禁止来路不明或来自非合法渠道的产品转移,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要求乙方作出书面检讨,并可予以公示; 5.收取抽检和组织销毁、处置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的实际费用; 6.责令限期补足保证金; 7.收取违约金; 8.暂停营业{{suspend_days}}天; 9.单方解除进场经营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场经营资格(但不免除乙方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四)甲方滥用前项权利,采取不适当方式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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