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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条款 · 服务合同

service · 条款 #6388 · 来源 scraw-law-contracts/contracts/1/8377c6f9-b7f8-4cb4-a218-0e5b65de5cce.pdf · 0 部法规 · 4 插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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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或财产权利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第六条约定的标准,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甲方须在{{correction_days}}日内完成改正,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相应损失,逾期不改正的,乙方、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penalty}}的违约金及因此给乙方、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丙方知情权的,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甲方应在{{info_correction_days}}日内完成改正,并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或丙方逾期支付入住费用或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penalty_rate}}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比例不得超过万分之三,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补足金额的 30%)。乙方或丙方未将乙方健康状况、用药情况及过往病史如实告知甲方,造成甲方在服务过程中护理失当的,由乙方或丙方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丙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有下列情形,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入住期间,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或去世的;乙方被丙方接出、陪伴期间发生事故的;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在养老机构擅自存放贵重物品并造成贵重物品损毁或丢失的;合同解除后,乙方滞留在甲方期间发生事件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损失和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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