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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条款 · 买卖合同

sale · 条款 #3116 · 来源 scraw-law-contracts/contracts/1/c593ef30-4c2d-4538-b853-ea42b81ee586.pdf · 0 部法规 · 0 插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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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对其所出售的车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或“三包”责任。鼓励甲方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上述规定的质量保证承诺或“三包”责任承诺。
  2. 甲方出售车辆属于事故车、质损车、“三包”退换车、已列入公告范围的召回车,应当事先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
  3. 甲方的盖章名称与本合同、发票上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合同前告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确认。
  4. 乙方有权知悉所购汽车的PDI(新车售前检查)检测报告内容或查阅、复制所购车辆的PDI检测单等证明材料。
  5. 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性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经乙方书面确认,并开具正规发票。
  6. 甲方承诺:车辆宣传信息与实际车辆信息相符;所有交易和服务均合规透明,明码标价,且公平自愿,不得强制交易,不收取服务价值以外的费用。
  7. 乙方签订合同,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8.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