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_estate_lease · 条款 #5381
· 来源 scraw-law-contracts/contracts/1/f4619596-a23b-4253-acd2-dba34e14ec0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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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租赁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被依法征收征用拆除;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房屋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
乙方及共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租赁房屋;乙方未按期腾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 (2)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乙方及共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租赁房屋的; (2)有本合同第8.1款规定情形的。
甲方或乙方因本条上述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乙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办理完成退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