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perty_service · 条款 #6003
· 来源 scraw-law-contracts/contracts/3/0507df60-2c85-4cd9-aed6-98a61c42b6c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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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在委托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有转包、分包、转委托行为的; 2.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的或每学年师生满意度测评连续两次未达到80%的; 3.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或管理资质、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或管理条件的; 4.经营服务主体与学校之间存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5.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6.未履行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混乱、存在突出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7.违法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掺假造假的,加工无证、过期、有害食品的,危害学生健康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群体性事故的;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就餐者食物中毒的;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10.拒绝接受甲方监督管理,经甲方通知改正后不予改正的; 11.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学生、教职工、学生家长群体性事件的; 12.拒绝保留用餐样品,经甲方警告没有改正的; 13.未经甲方同意,停业、停餐及从事校外餐饮服务的; 14.其他影响正常委托经营的违约行为。 (三)甲方在委托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拒绝或拖延核算餐费,经乙方催告后{{cancel_notice_days}}日内仍不核算或支付的; 2.甲方拒绝履行提供水、电、气、暖等必要经营条件,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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