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rustment · 条款 #4015
· 来源 scraw-law-contracts/contracts/4/2ce1e5c9-ddfb-440f-9269-253f8efd25c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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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force_majeure_days}}天内向对方提供事发地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商定或确定甲方应支付款项后的{{force_majeure_settle_days}}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本合同及附件共{{page_count}}页,一式{{contract_copies}}份,其中双方各执{{each_copy}}份。
第二十三条 其他 1.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转让附有电梯的房屋所有权的,应提前告知其他申请人,并书面告知受让人对已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附有电梯的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2.电梯投入使用后,除本合同已约定的事项外,其他凡涉及本梯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的相关事宜,按照《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签字或盖章):{{party_a_sign}} 乙方(盖章):{{party_b_sign}}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party_a_legal_sign}}
签订时间{{sign_date}}年{{sign_month}}月{{sign_day}}日 签订时间{{sign_date}}年{{sign_month}}月{{sign_day}}日
签订地点{{sign_location}} 签订地点{{sign_l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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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