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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条款 · 保管合同

bailment · 条款 #8199 · 自定义 · manual · 2 部法规 · 7 插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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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交付与验收 甲方向乙方移交保管物,经乙方验收或者封存视为交付完成,交付时保管物的状态以《保管凭证》记载为准,乙方应出具《保管凭证》(《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甲方交付时如有缺陷或需特殊措施应如实告知(《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乙方收到后应验收或封存并出具凭证。

  2. 保管与使用限制 乙方应妥善保管保管物,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场所或方法(《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不得转交第三人(《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甲方是否允许乙方使用保管物:{{allow_use}};是否允许许可第三人使用:{{allow_third_use}}。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请求提前领取。

  3. 返还与领取 保管期限届满或甲方提前领取的,甲方有权随时领取(《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甲方支付费用后,乙方应于 {{return_days}} 日内将保管物按照交付时的原状(或双方认可的状态)返还给甲方,并由甲方验收确认返还状态(《民法典》第九百条)。甲方逾期领取的,按 {{overdue_standard}} 支付逾期费用。超过 {{overdue_days}} 日不领取且不支付费用的,乙方是否可自行处置:{{allow_disposal}}。

  4. 费用与保密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收取费用。双方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及 {{confidential_info}} 负有保密义务。

  5. 风险承担与通知 保管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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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保管凭证》、《民法典》